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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

86.9.18 第127次系務會議通過

1. 本作業規定係依據本校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訂定之。 

2. 申請資格:
申請人需具備下列資格:
碩士班研究生第一學年,修滿十八學分 (含) 以上。
第一學年學業平均總成績八十分 (含) 以上。
第一學年之學業總成績名次列本所碩士班一年級人數前三分之一 (含) 以內。

3. 申請登記時間: 依本校公佈時間辦理。

4. 登記地點: 本校機械工程技術系所辦公室 E1-100 室

5.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於登記時須繳交下列文:

6. 口試包含基本學識、專業知識及研究計畫報告有關內容,甄試委員會由本系所學術委員組成,口試時間另行公佈於本系所公佈欄。

7. 本系所學術委員根據在學成績 (占 40%)、口試成績 (占25%)、資料審查成績 (占35%) 進行初審。

8. 招收之名額以本所招收博士生名額之五分之一 (遇小數點則進位) 為限。

9. 本作業規定未盡事項,悉參照本校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辦理。

10. 本作業規定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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