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考試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碩士班研究生符合左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一、至少修畢各該所(學程)所規定之應修學分數之當學期起。
二、以完成論文初稿之當學期起。
第三條 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依照各所 (學程) 所規定時間提出申請。
第四條 學位考試依左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碩士學位考試。
第五條 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考試委員三至五名,其中校內委員至少二名。
二、考試委員須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者。
(三)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二一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 (所) 務會議訂定之。
三、本校兼任教師得為校外委員。
四、考試委員由校長授權各所長遴聘之。
第六條 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備案後,經所方通知並檢具繕印碩士論文與提要各五份,送請所屬研究所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
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
二、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
三、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至少須委員三人出席。
四、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五、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六、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第七條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時間由各所 (學程) 自行訂定,惟其舉行期間第一學期為十月初至一月底,第二學期為四月初至七月底。
第八條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已發主學位證書。
第九條 本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