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資格考施行細則

博士學位侯選人資格考核施行細則

112.10.16 學術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2.07.26 學術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2.04.13 學術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1.11.04 學術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1.03.08 學術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8.02.15 學術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6.12.15 第34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9.15 第34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1.13 第33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9.23 第33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2.13 第30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0.12 第29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4.13 第290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3.09 第28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1.13 第26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0.09 第26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1.09 第25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6.13 第250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9.22 第23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7.8第22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2.11.14 第19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12.13 第18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7.10.8 第14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0.11.7 系務會議 通過

第一條 為使博士班研究生對其專業課程有充分膫解,並達一定水準,依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要點」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博士班資格考核(以下簡稱資格考) 應成立資格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之委員組成包括:所長、應考考生 (以下簡稱考生) 之指導教授及各組招生甄試委員,
但招生甄試委員如為考生之指導教授時,則應另行推薦之;召集人則由各組委員互選之。

第三條 博士班資格考試委員任期為一學年。

第四條 考核時間:每學期舉辦一次。

第五條    資格考試可選擇課程選修和筆試兩種方式。

第六條    課程選修分成五個專業組別,每個專業組別各設下列課程:

固力組:彈性力學、高等工程數學、最佳設計、機械結構振動學、穩健化設計、複合材料、機器人學、電腦輔助結構分析
製造組:製造分析、高等精密量測學、微奈米製造技術、雷射加工、晶圓平坦化加工特論、積層製造、高等切削學、實驗設計與分析、高等材料性質分析。
熱流組:層流理論、傳導熱傳學、對流熱傳學、紊流與應用、氣體動力學、燃燒學、高等工程分析、高等工程數學、環境熱流動力學、計算流體力學
控制組:數位控制、線性系統、機電整合、數位監控、資料科學與機器學習、最佳控制(一)、深度學習與電腦視覺、深度學習架構與應用
材料組:相變化、冶金熱力學、愛克斯光繞射及結晶學、高溫腐蝕、表面技術工程

上述所列課程,以本系所開課程為原則,如遇特殊狀況,考生可選修外系性質相同之課程代替,惟須向系辦提出申請,經所屬教學組核准,始視為同一科目。

第七條       考生由指導教授依其研究方向,選定主要專業組別與次要專業組別。若該生選修主要專業組別兩門課程而學期成績皆為該班排名前三分之一(含) 或A(含)以上,且選修次要專業組別一門課程而學期成績為該班排名前二分之一(含) 或A-(含)以上時,則視為通過資格考試。

第八條       考生選修但未通過第六條所列之任一門課程時, 得於每學期開始上課日前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重複修讀該門課程,並由系辦公室通知該門任課教師。重複修讀時,應依課程之規定繳交作業和參加考試,唯不再重計學分數。重複修讀之課程成績如符合第七條規定之合格標準時,該門課程視同通過第七條之單門課程規定。

第九條       考生得選擇全部或部分以筆試方式通過資格考試。筆試時間為每學期舉辦一次,分別在三月及十月。每位考生每次最多申請第六條所列之三門課程 (所屬專業組別兩門和其他組別一門) 之筆試,每門課程科目之筆試成績七十分以上()時,該門課程視為滿足第七條規定之課程之一。

第十條       筆試之命題老師由所長聘請該些課程之授課老師任之。

第十一條 考試方式:
1. 每科考試時間為一百二十分鐘。
2. 試卷一律彌封。

第十二條 考生於五年內在本系、所已修過第六條內所列之課程科目,得追認為等同入學博士班後兩年內資格考選讀之課程。

第十三條 退學:博士班學生於入學兩年內 (不計休學時間) 未能依第七條所列方式通過資格考試者,除直升博士班者可申請回復為碩士班修讀碩士學位外,應予退學。

第十四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