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博士學位口試細則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博士學位考試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左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一、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二、全部時間修讀者修業屆滿二年之當學期起,部分時間修讀者修業屆滿三年之當學期起。其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在碩士班修業滿一年,在博士班修業滿二年,合計修業屆滿三年之當學期起。
  三、至少修畢規定之應修科目十八學分。其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亦同。
  四、已完成論文初稿。

第三條 申請博士學位考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時應檢齊左列各項文件: (一) 博士學位論文考試申請書、 (二) 歷年成績表一份、 (三) 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 (四) 指導教授推薦函、 (五) 學位考試委員名冊。
  二、經所長同意,教務處複核無誤,轉呈校長核定。

第四條 學位考試依左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博士學位考試。

第五條 組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 (含) 以上,由校長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考試委員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教授者、 (二)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 曾任副教授、助理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 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 (所) 務會議訂定之。
  三、本校兼任教師得為校外委員。
  四、考試委員由校長遴聘之。

第六條 學位考試之辦理,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備案後,經所方通知並檢具繕印博士論文與提要各九份,送請所屬研究所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
  二、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
  三、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至少須委員五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參加,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四、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五、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 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六、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七、學位考試之舉辦期間,第一學期為十月初至一月底,第二學期為四月初至七月底。

第七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其學位考試未達博士學位標準而合於碩士學位規定者,得由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決議,改授碩士學位。

第八條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已發之學位證書。

第九條 本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